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631306506
律师信息
杨泳仪-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杨泳仪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 电话:

    13631306506

  •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公司无犯罪记录证明范本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3日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导读]:   杨泳仪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

  杨泳仪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根据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既然出于中止的状态,自然一定期限之后就会恢复到以前的一个状态。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期限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公司无犯罪记录证明范本

  XXX,男


  2、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被委托人身份证


  7、如有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资质证明或身份证


  以上材料加盖公章。


Copyright © 2008-2020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